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非罪的界限
凡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进行逃税、骗取出口退税,同时构成逃税罪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
二、“虚开”与“代开”的区别
虚开:没有货物销售,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务,但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方,用于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代开:本人没有货物销售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根据他人的要求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方,用于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
“代开”也是“虚开”的一种行为方式,《发票决定》中只使用了虚开,而没有使用代开,该决定第1条第4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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