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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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适用
时间:2015-03-13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2001年《追诉标准》第4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定为2万元的原因是:自2001年至今我国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收入及消费增长了一倍,经济的变化也要求对2001年《追诉标准》的数额标准进行相应的提高,提高幅度与经济增长幅度基本一致,因此,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提高了一倍,与调整后的其他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也能协调。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贷款诈骗罪是目前发案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接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认定贷款诈骗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贷款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使用其他方法,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能否成立贷款诈骗罪,主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诈骗数额是否较大来认定和把握。
       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诈骗的数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认定前述行为成立贷款诈骗罪,应予以立案追诉,否则,不能认定成立贷款诈骗罪,不应予以立案追诉。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包括贷款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犯罪明确规定了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7种情形:(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违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上述7种情形为司法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一个客观标准,除此之外,认定是否具占有目的,还要看行为人使用贷款的用途。如果行为人在向银行或者其他构申请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但目的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或者生活的一时急需,并不想非法占有,而是在贷款以后想方设法归还贷款,即使不能还贷款,也不应认定成立贷款诈骗罪。对这种情况,银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如果行为人将贷款用于赌博、走私等犯罪活动,或者大肆挥霍,携款潜逃,一般可认定成立贷款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不是十分明显,有的部分还本付息,有的将一部分贷款资金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部分资金进行赌博、走私等犯罪活动,或者大肆挥霍。对这种情况,一般可按结果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不能按贷款合同还本付息,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认定成立贷款诈骗罪,否则,不应认定成立贷款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都是故意犯罪,且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都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犯罪主体都为自然人。两罪在一定程度上容易混淆。两罪的区别主要有:(1)侵犯的客体不同。贷款诈骗罪浸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只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方面不同。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只能表现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使用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行为;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形式诈骗公私财物。(3)构成“数额较大”的标准不同。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万元以上;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000元以上


       2、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或者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都是故意犯罪,且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观上都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且都占有了对方的财物,因此具有较大的相似性。在某种意义上,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具有法条竞合关系,贷款诈骗罪属特殊法条,合同诈骗罪属一般法条。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俸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物所有权,又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尽管也是复杂客体,但其侵犯的是他人以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和市场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不完全相同。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使用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者以的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或者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由于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以此来指导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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