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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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时间:2015-03-13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979年《刑法》第127条曾对本罪作出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本罪由空白罪状改为叙明罪状。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根据1997年《刑法》第213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与专利权同属于工业产权。《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主要包括四种权利,即商标的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和使用许可权。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标明其商品并与他人商品相区别,而在自己的商品上附加的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依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对象是注册商标。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我国对商标进行统一管理的法规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另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未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而使用其注册商标,从而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3)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所谓同一种商品,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指定并经商标局核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对于如何判断同一种商品,应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规定予以区分。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1988年II月1日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它是识别是否同一种商品的依据。
        (4)情节严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其他主、客观构成要件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他人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等三种行为属商标侵权,不以犯罪论处。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单位”作了解释,《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本罪的主体既可由上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也可由自然人构成,如个体工商业者。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动机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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