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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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时间:2015-03-14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般对于行为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据行为方式不同,按照盗窃罪、诈骗罪、贪污罪来处理。1997年《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以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1997年12月1 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根据1997年《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拥有的合法权益。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具有一定价值的程序、设计、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加工方法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者的采购、销售、投资等与经营有关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1)秘密性。一方面,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保密的愿望,采取了保密措施;另一方面,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能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增强权利人的竞争地位。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但又不同于一般无形财产,它可通过图纸、资料来表示,但其价值不在于图纸、资料,而在于其内容。              

        (2)价值性。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获取,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资金,商业秘密具有一定价值。

2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是指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人窃取的可以是反映商业秘密材料的原件,也可以是复制品。利诱,是指行为人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物质性或非物质性利益为诱饵,使掌握商业秘密的人为其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行为人对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达到精神强制,迫使其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行为人采取上述三种手段之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诈骗、抢劫、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等。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以口头、书面等方式予以公布或提供给他人。使用,是指行为人自己将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和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有偿或无偿允许他人用于生产和经营。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前述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这里,行为人明知商业秘密来源不正当,还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称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这类行为的主体是因工作关系、业务关系、许可关系等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入均可构成本罪。联系而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


 4、主观方面
       一般为因工作或业务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但在“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下也可以包括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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