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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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意见
时间:2015-03-25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应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如果是过失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不构成犯罪。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3)从犯罪对象上来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
(4)从犯罪手段上看,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
只要符合上述四大类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侦查。此外,对于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责令被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或者处以罚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条: 一般规定
下一条: 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