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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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时间:2015-03-06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本罪。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该补充规定第1条第2款的内容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根据1997年《刑法》第214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了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建立了商标管理制度,从而使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2)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这里的销售,包括以零售、批发或者其他方式将商品予以有偿转让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至于行为人是否知晓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何人的注册商标不属于本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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