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案
位置:首页 > 行贿受贿案 > 行贿案
一般规定
时间:2015-03-13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1、本罪的客观方面:(1)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2)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的。(4)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者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


   2、本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本罪的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上一条: 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