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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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时间:2015-03-13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主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1979年《刑法》没有保险诈骗罪的规定。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1997年修订《刑法》时,吸收该决定的内容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根据1997年《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罪名。

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保险金。保险金又称保险金额、保额,它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方法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以外的其他财产的,不能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砉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的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考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所谓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傻订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本不存在或者与实际不相符的保险标的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直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所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保险事故编造原因,或者隐瞒事实,或者编造事实夸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入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假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的行为,直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所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根据《保险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行为直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所谓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所谓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是指投保人、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投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其他方法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第43天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所谓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采取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需要指出的是,保险诈骗罪的5种情形从主体上看是有区别的。这主要是根据保险活动的各个阶段的特点和保险当事人参与保险活动的情况确定的。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只列举了投保人,这是因为这类犯罪行为发生在保险活动的开始,一般只能由投保人所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列举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以及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这三种人都有可能实施这类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列举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保险,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只列举了投保人和受益人,这种情形虽然也可能涉及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为了受益人取得保险金而自杀、自残,但这类情况《保险法》规定是不予赔偿的,如《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于这种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5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将被保险人明确列出。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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