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案立案追诉标准适用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七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认定合同诈骗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1、合同诈骗罪与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行为的界限
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的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但故意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其目的只是使对方当事人信任自己,而与其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应该为真实的合同,行为人签订后能积极履行合同,但经过努力仍然不能完全地履行合同,或者只是履行了部分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其有归还所欠财物的意图。
2、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因一时资金困难,企图临时占用他人财物用于自己的某种临时用途,在短期内会予以偿还的行为的界限。后者行为,俗称“借鸡生蛋”,只要能在短期内偿还财物并赔偿损失,就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合同诈骗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1)客观方面不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但就合同的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这是本罪的性质所决定的。而诈骗罪是合同诈骗罪的普通法,只要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就可以成立本罪。(2)侵犯的法益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为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司财物所有权;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仅是公司财产。(3)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没有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的,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2、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界限
刑法规定的各种金融诈骗罪,大多也会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如保险诈骗罪事实上利用了保险合同,贷款诈骗罪事实上利用了贷款合同,但由于刑法对金融诈骗犯罪做了特别规定,所以凡是符合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原则上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
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到他人货款后,提供伪劣商品的,一般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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