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案
位置:首页 > 涉税案 > 逃税案
一般规定
时间:2015-03-13  来源:管理员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lO%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有关逃税罪的规定经过了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1979年《刑法》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对打击偷税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成分在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再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日趋多元化,纳税主体的范围越来越广泛,1979年《刑法》规定的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打击偷税犯罪的需要。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本章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偷税罪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补充,将罪状由以前的空白罪状改为叙明罪状,将单位也列为其犯罪主体,并提高了法定刑,同时增加规定了罚金刑。《补充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罚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1997年《刑法》第201条吸收了上述规定内容,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上述修改开创了刑事立法上人罪与出罪相结合的先例,在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契合了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从立法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有利于税款征收,又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对未来的刑事立法、司法都产生了一定的积极示范效应。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根据1997年《刑法》第201条规定了“偷税罪”罪名。200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条将“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偷税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积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税收征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征收对象、开征税种、税率、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出口退税等一系列制度。我国《宪法》第5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碉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先后制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一整套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税收按征收职能划分主要有三类:一是由海关部门征收的关税类;二是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类;三是由税收部门征收的工商税类。其中,工商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根据《刑法》分则对犯罪所做的归类,逃税犯罪行为主要是逃避缴纳国家的工商税和部分农业税,偷逃关税的行为属于走私的范围,不列入逃税罪。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2)行为人实施了逃税的行为。逃税的行为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以逃避缴纳税款。欺骗、隐瞒手段主要包括如下情形: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账簿、记账凭证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客观记载,也是税务机关据以征税的重要依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伪造,是指行为人为了逃税,不依法建立账薄,为了应付税务机关检查而编制假记账凭证、假账簿,无中生有,以虚假的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变造,是指采用对已经建立的真实的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挖补、剪贴、拼凑等方法,使账簿、记账凭证上的税款增多或者减少,以致对其经营额和应纳税项目产生误解,从而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隐匿,是指有意将账簿、记账凭证隐匿起来,使税务机关无法检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从而任意进行不真实的纳税申报,以偷逃税款。擅自销毁,是指违反有关财税管理法规,没有达到法定保存期限,也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故意丢弃、毁坏账簿、记账凭证,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账薄,是指由一定格式、互有关系的若干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用以全面系统、序时、分类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表、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记账凭证,是指登记账簿依据的凭证,是会计凭证的一种,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由于记账凭证制成后,须传达有关人员审核章章,所以又被称为“传票”,通常有现金收入传票、现金支出传票、转账传票等。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由于税额一般是以营业额、销售额、利润为基数而设定的,支出的多少直接决定应纳税数额的多少。账簿上反映的支出和收入情况不真实,借此达到逃税目的是逃税行为的常见手段。其中,“多列支出”的方法主要包括虚列、多列生产成本(如采用转移材料运杂费、改变低值易耗品核算方法、扩大产品工资成本等),多提固定资产折旧,偷减企业所得税等。“少列、不列收入”的方法主要包括隐瞒或者少记销售收入,减少营业外收入及隐瞒其他收入,私设小金库等。③设立账外账。纳税人设立真假两本账,真账自己用,把假账当做真账交给税务机关检查,作为纳税依据。在假账上隐瞒盈利,制造亏损,造成经营状况不佳的假象,以逃避缴纳税款。假借发票逃避缴纳税款。最典型的就是”大头小尾“发票。按照正当手续,发票开出一式数联,其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一联交给顾客,一联留下作为存根备查,前者即所谓的“头”,后者即所谓的“尾”。行为人只将发票联如实填写数额,却另将存根联少写,这就形成了“大头小尾”发票。以“小尾”发票作为纳税依据,行为人就可逃税。更有甚者将发票存根销毁或者隐匿,危害更为严重。虚假纳税申报,是指虽然作了纳税申报,但却不如实填写纳税申报或者对所应报送的有关证件、资料弄虚作假的行为,如虚报生产、经营状况,虚报应纳税项目,虚报生产经营规模、收入、职工人数等。所谓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就纳税或者扣缴税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所谓不申报,就是指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3)行为人逃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并非所有逃税行为均一律按逃税罪处罚,而是对情节严重的,才按犯罪处理。具体来讲,逃税数额或者不缴、少缴已扣、已缴税款数额占应纳、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依法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的是“数额加比例”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10%以上”和“5万元以上”两个条件才按犯罪处理,否则,不构成逃税罪。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实施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税且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即便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且已受行政处罚,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而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各种专门的税法都明确规定了具体税种的纳税人。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主要存在于各中所得税中。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上一条: 服务范围